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訴,36,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璋淳
選任辯護人 楊蕙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璋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朱璋淳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所犯復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2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僅係於第3款增列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要件,於本件裁定延長羈押之認定尚無影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至原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已無必要,自即日起予以解除,併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