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霖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5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第6 法庭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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