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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升
選任辯護人 林蔚名律師
林詠嵐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60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竣升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五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楊竣升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亦不得非法製造含有該等毒品成分之藥錠,竟基於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及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其於104 年10月、11月間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2 樓(下稱租屋處)後,即自105 年5 月、6 月間起,先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原」、「阿新」之人購入含有上開毒品成分之粉末(即「大料」)作為原料,再向不知情之商家購入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打錠、研磨等機械及副料後,在上開租屋處內,將含有上開毒品之「大料」粉末磨細,再依照一定比例摻入K30 、滑石粉、硬脂酸鎂、地瓜粉等副料,將之放入不鏽鋼鍋中攪拌均勻,再將打錠機裝上「歐元」、「鬱金香」、「蝴蝶」等圖樣之打錠頭,將前開混合後之粉末打壓成印有前開圖樣之藥錠,而以此方式製造混有上開毒品成分之藥錠共計7 包(即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6所示藥錠),復將所購入之「大料」與咖啡粉混合後,以包裝機分裝成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咖啡包而持有之(楊竣升此部分所涉製造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嫌,詳後述),並將前開購入後尚未使用之「大料」、副料、製造完成之藥錠及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咖啡包放置於上開租屋處及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7 樓之4 居所內而持有之,楊竣升共計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純質淨重達189 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約18.8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48.9公克)。
嗣105 年11月21日下午5 時許員警於拘提楊竣升,並至上開租屋處及居所內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三、附表五所示毒品及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按法院審判之對象,為起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受起訴法條之拘束,即起訴範圍,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指控之犯罪事實為準,檢察官如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有所主張並記載,固可供法院之參考,如無主張並明確記載,即應由法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內容予以判斷,法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起訴法條之拘束。
故如起訴書業已載明其犯罪事實,或由其記載之犯罪事實,已可探知其指控被告犯罪之真意,雖誤引或漏引起訴法條,仍應認為業已起訴(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16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分別明定其處罰。
此等犯罪皆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為其基本犯罪事實,僅持有以外之製造等罪係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之持有行為,而僅論以該製造等罪。
故起訴之基本事實如為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法院認定之事實又未軼出上開範圍,自應就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予以審理(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0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起訴書記載被告楊竣升自105 年5 月、同年6 月起,在上開租物處將其所購入之「大料」混合咖啡粉,並予以包裝成咖啡包而製造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等節,均已及於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8所載咖啡包毒品之事實,即可探知起訴範圍:除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外,尚包括起訴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因其皆以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為其基本犯罪事實,僅前者之罪係以製造之意圖而持有為其構成要件,故起訴之基本事實應包括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而本院認定之事實又未軼出上開範圍,自應就被告此部分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予以審理。
雖檢察官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未併有此記載,惟被告此部分犯行,如未成立製造毒品罪,其持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亦為起訴之事實,仍為法院審判之對象,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前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5頁至第71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製造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部分:⒈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羈押訊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105 年度偵字第16009 號卷〈下稱偵卷〉第36頁至第52頁、第110 頁、本院106 年度偵聲字第6 號卷第17頁、本院卷第63頁、第72頁),且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於105 年11月21日晚間在被告上開租屋處及上開居所地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之藥錠或粉末,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製毒機具、原料等物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5 年1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物照片、執行處所位置圖(偵卷第4 頁至第10頁、第56頁至第61頁、第15頁至第31頁、第220 頁至第232 頁、第64頁至第73頁) 、被告所書寫之筆記資料1 份影本及扣案筆記資料1 份(偵卷第64頁至第73頁)等資料在卷可憑,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藥錠及粉末,與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⒉且:⑴本案在被告上開租屋處所查獲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殘渣袋、粉碎機、研磨機、研磨缽、不鏽鋼及漏斗等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分別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殘留於其上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4160 號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185 頁至第219 頁)在卷可憑。
⑵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6所示藥錠7 包,均係被告以上開方式壓製而成之藥錠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76頁);
而前開藥錠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各該藥錠成分詳如附表一所示),且該等藥錠均已打錠成型等情,亦有前開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185 頁至第219 頁)在卷可憑,是被告確有以上開方法製造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之藥錠,且業已製成成品等情,亦堪認定。
綜上,被告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咖啡包毒品部分被告將其所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大料」,與咖啡粉以1 比5 之比例混合後,再使用包裝機包裝成小包的咖啡包而持有之,且附表一編號18所示咖啡包2 袋即係其成品等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74頁、第76頁),並有前開咖啡包2 袋及扣案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物品扣案可佐。
又前開咖啡包2 袋,經鑑驗結果,均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亦有上開鑑定書及扣案毒品照片在卷可憑(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是被告將購入之「大料」分裝為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並持有之等事實,即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應堪認定,而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MDMA」、「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且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栽種成長之大麻葉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940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裁判要旨參照);
再者,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
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
其著手,當自為該特定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
且由原、物料製造成毒品之成品,固有其一定之化學、物理變化及相應之步驟,然製造毒品行為並不以此為限,凡為製造毒品之目的,而於原、物料施以人為加工改製,即已著手於製造行為,不以原、物料已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
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等,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087號、第24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製造毒品是否已達既遂程度,自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與製出之物質是否已達到可供人體施用之程度並無關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將含有「MDMA」、「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大料」磨細後,依一定比例混合K30 、滑石粉、硬脂酸鎂、地瓜粉等粉末,再將混合後之粉末攪拌均勻並打錠成型,其已製成藥錠成品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其所為雖僅使含有前開毒品之粉末產生物理上之形狀變化,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範之製造行為,且業已製造毒品既遂。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於上開時地,同時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7所示「大料」、藥錠及附表一編號18所示含有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各係基於單一持有之意思,且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詳如附表一所示),應分別論以一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行為。
被告製造毒品前後,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則分別為高度之製造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自105 年5 月間起至同年11月21日為警查獲止,在上開租屋處,製造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藥錠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其時間密接、地點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被告以上開一製造行為觸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刑之減輕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所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向職司調查、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又自白著重在陳述犯罪事實,與所陳述犯罪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就本件將所購得之毒品混合其他副料後打錠成型之事實行為,為肯定之供述,並於偵查中本院為羈押訊問時,坦承製造毒品之犯行,有偵查筆錄(偵卷第109 頁至第110 頁、第263 頁)及本院羈押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憑(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205 號卷第6 頁),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坦承製造毒品之犯行,業如前述,故堪認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予以先加後減之。
㈣至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係基於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購入「大料」後,另向不知情之店家購入咖啡粉,而自105 年5 月至6 月間某日起,在上開租屋處內將含有上開毒品之「大料」與咖啡粉混合,而製造混有上開毒品之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咖啡包。
因認被告此部分將毒品分裝為咖啡包之行為,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云云。
然查:⒈本件被告固係將其所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大料」,與其所購入之咖啡粉,以1 比5 之比例混合後,再使用包裝機分裝成咖啡包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惟被告前開分裝之行為,既未有將不同種類毒品混摻之行為,且不涉及毒品化學結構之質變,更非將購入之毒品加以改良,復無改製或將粉末加工成錠劑之行為,或製成任何新毒品,亦未去除雜質提高其純度,是其所為僅屬物質型態之變化,無所謂加工改良或改製可言,則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單純分裝之行為,尚與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構成要件有間,已無從逕以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論擬。
⒉況按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被告上開單純加工及包裝毒品之行為,既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製造毒品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符,業如前述,則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此部分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本院卷第72頁),亦難以被告前揭自白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持有毒品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素行已非佳,其明知MDMA為第二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第三級毒品,施用後均會危害身心健康,竟漠視法律規範而予以製造,心態實屬可議,惟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所製成藥錠業已流入市面,兼衡被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斟酌本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6所示藥錠成品之數量並非甚少,對社會具有潛在之風險非小,及其自承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僅有姑姑需扶養、原從事五金行、快遞、金屬研磨拋光技術員,月薪約為4 萬元,準備結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同條例第19條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查:⒈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大料」、藥錠及咖啡包,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而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前揭鑑定書在卷為憑,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前開毒品中雖亦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然因與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無從析離,亦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而盛裝上開含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因與其上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應與第二級毒品MDMA視為一體,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部分,則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
⒉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偵卷第36頁至第53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41頁),且經送檢驗結果,確實分別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詳如附表二所示),而該等扣案物品所含之第二級毒品MDMA,縱將之自容器中倒出,或使用溶劑洗滌以供鑑定,仍難免有所殘留,無法完全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亦為供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偵卷第36頁至第53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41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
至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預備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咖啡包犯行所用之物;
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包裝咖啡包所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40頁),亦係供被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咖啡包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⒋至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品,尚無事證足認係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李郁屏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扣案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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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品品│鑑定結果 │備註 │
│號│名及數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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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明粉末1 │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清單編號B-1 (│
│ │(含包裝上│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偵卷第18頁) │
│ │開毒品之塑│12.6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 │2.法務部調查局│
│ │膠包裝袋1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105 年12月26│
│ │個) │純度36.31%,純質淨重約4.6 │ 日鑑定書編號│
│ │ │公克;愷他命純度3.94% ,純│ :B-1 (偵卷│
│ │ │質淨重約0.5 公克。 │ 第1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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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明粉末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清單編號B-2 (│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偵卷第5 、18頁│
│ │開毒品之塑│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約 │) │
│ │膠包裝袋1 │194.9 公克。所含第二級毒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命│ 105 年12月26│
│ │ │純度24 .71% ,純質淨重約 │ 日鑑定書編號│
│ │ │48.2公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 :B-2 (偵卷│
│ │ │他命純度1.64% ,純質淨重約│ 第185-1頁) │
│ │ │3.2 公克;所含第三級毒品4-│ │
│ │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4.86%,│ │
│ │ │純質淨重約48.5公克。 │ │
├─┼─────┼─────────────┼───────┤
│3 │不明粉末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3 (│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21.1│偵卷第5 、18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27.6 5% ,純質淨重約5.8 公│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2.84% ,純質淨重約0.6 公│ :B-3(偵卷 │
│ │ │克。 │ 第185-1頁) │
├─┼─────┼─────────────┼───────┤
│4 │不明粉末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5 (│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13.0│偵卷第5 、18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42.7 4% ,純質淨重約5.6 公│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2.73% ,純質淨重約0.4 公│ :B-5 (偵卷│
│ │ │克。 │ 第185-1頁) │
├─┼─────┼─────────────┼───────┤
│5 │不明粉末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6 (│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24.0│偵卷第5 、18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17.00%,純質淨重約4.1 公克│ 105 年12月26│
│ │ │;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 日鑑定書編號│
│ │ │1.56% ,純質淨重約0.4 公克│ :B-6 (偵卷│
│ │ │。 │ 第185-1頁) │
├─┼─────┼─────────────┼───────┤
│6 │不明粉末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7 (│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13.2│偵卷第5 、18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33.2 7% ,純質淨重約4.4 公│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6.88 %,純質淨重約0.9 公│ :B-7 (偵卷│
│ │ │克。 │ 第185-1頁) │
├─┼─────┼─────────────┼───────┤
│7 │不明粉末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8 (│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14.2│偵卷第5 、18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44.5 6% ,純質淨重約6.3 公│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4.37% ,純質淨重約0.6 公│ :B-8 (偵卷│
│ │ │克。 │ 第185-1頁) │
├─┼─────┼─────────────┼───────┤
│8 │不明粉末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盒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10(│
│ │ │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194.│偵卷第5 、18頁│
│ │ │9 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2.法務部調查局│
│ │ │43 .44% ,純質淨重約84.7公│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4.98 %,純質淨重約9.7 公│ :B-10(偵卷│
│ │ │克。 │ 第185-1頁) │
├─┼─────┼─────────────┼───────┤
│9 │不明粉末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清單編號B-11(│
│ │(含包裝上│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偵卷第5 、18頁│
│ │開毒品之塑│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 │
│ │膠包裝袋1 │約2.2 公克。所含第二級毒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 105 年12月26│
│ │ │命純度17.2 5% ,純質淨重約│ 日鑑定書編號│
│ │ │0.4 公克;所含第三級毒品4-│ :B-11(偵卷│
│ │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40% ,│ 第185-1頁) │
│ │ │純質淨重約0.03公克。 │ │
├─┼─────┼─────────────┼───────┤
│10│不明藥錠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12(│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5.0 │偵卷第5 、19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44│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2 2% ,純質淨重約2.2 公 │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3.58% ,純質淨重約0.2 公│ :B-12(偵卷│
│ │ │克。 │ 第186 頁) │
├─┼─────┼─────────────┼───────┤
│11│不明藥錠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13(│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7.4 │偵卷第5 、19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39│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1 4% ,純質淨重約2.9 公克│ 105 年12月26│
│ │ │;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 日鑑定書編號│
│ │ │4.07% ,純質淨重約0.3 公克│ :B-13(偵卷│
│ │ │。 │ 第186 頁) │
├─┼─────┼─────────────┼───────┤
│12│不明藥錠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14(│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8.1 │偵卷第5 、19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56.4 0% ,純質淨重約4.6 公│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5.32% ,純質淨重約0.4 公│ :B-14(偵卷│
│ │ │克。 │ 第186 頁) │
├─┼─────┼─────────────┼───────┤
│13│不明藥錠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15(│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10.2│偵卷第5 、19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60.97%,純質淨重約6.2 公克│ 105 年12月26│
│ │ │;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 日鑑定書編號│
│ │ │4.45% ,純質淨重約0.5 公克│ :B-15(偵卷│
│ │ │。 │ 第186 頁) │
├─┼─────┼─────────────┼───────┤
│14│不明藥錠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16(│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5.7 │偵卷第5 、19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18.2 1% ,純質淨重約1.0 公│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1.56% ,純質淨重約0.1 公│ :B-16(偵卷│
│ │ │克。 │ 第186 頁) │
├─┼─────┼─────────────┼───────┤
│15│不明藥錠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18(│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10.8│偵卷第5 、19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55.8 5% ,純質淨重約6.0 公│ 105 年12月26│
│ │ │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 日鑑定書編號│
│ │ │度7.18% ,純質淨重約0.8 公│ :B-18(偵卷│
│ │ │克。 │ 第186 頁) │
├─┼─────┼─────────────┼───────┤
│16│不明藥錠1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清單編號B-20(│
│ │(含包裝上│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約4.5 │偵卷第5 、19頁│
│ │開毒品之塑│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3,4-亞│) │
│ │膠包裝袋1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20│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10%,純質淨重約0.9 公克 │ 105 年12月26│
│ │ │;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 日鑑定書編號│
│ │ │1.31% ,純質淨重約0.1 公克│ :B-20(偵卷│
│ │ │。 │ 第186 頁) │
├─┼─────┼─────────────┼───────┤
│17│不明粉末1 │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1.扣押物品目錄│
│ │包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清單編號C-1 (│
│ │(含包裝上│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偵卷第10、21頁│
│ │開毒品之塑│、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膠包裝袋1 │酮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氧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約 │ 105 年12月26│
│ │ │3.6 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 │ 日鑑定書編號│
│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C-1 (偵卷│
│ │ │純度31.93%,純質淨重約1.1 │ 第186 頁) │
│ │ │公克;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純度3.11% ,純質淨重約0.1 │ │
│ │ │公克;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 │
│ │ │甲基卡酮純度11.92%,純質淨│ │
│ │ │重約0.4 公克。 │ │
├─┼─────┼─────────────┼───────┤
│18│毒品咖啡包│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3,4-│1.扣押物品目錄│
│ │2 袋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清單編號B-37(│
│ │(含包裝上│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偵卷第5 、21頁│
│ │開毒品之塑│分(即純度均低於1 %),淨│) │
│ │膠包裝袋1 │重共約2220.9公克。 │2.法務部調查局│
│ │個) │ │ 105 年12月26│
│ │ │ │ 日鑑定書編號│
│ │ │ │ :B-37(偵卷│
│ │ │ │ 第186 頁) │
└─┴─────┴─────────────┴───────┘
附表二扣案供製造毒品所用之器具
┌─┬─────┬──────────┬─────────┐
│編│扣案物品目│鑑定結果 │備註 │
│號│錄表所載品│ │ │
│ │名及數量 │ │ │
│ │ │ │ │
├─┼─────┼──────────┼─────────┤
│1 │殘渣袋2包 │經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1.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3,4-亞甲基雙氣甲基安│ 編號B-34(偵卷第│
│ │ │非他命成分殘留;檢驗│ 21頁) │
│ │ │均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法務部調查局105 │
│ │ │成分殘留;經檢驗均有│ 年12月26日鑑定書│
│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編號:B-34(偵卷│
│ │ │卡西酮成分殘留。 │ 第186-1 頁) │
├─┼─────┼──────────┼─────────┤
│2 │粉碎機1台 │經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1.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3,4-亞甲基雙氣甲基安│ 編號B-46(偵卷第│
│ │ │非他命成分殘留;檢驗│ 7 、22頁) │
│ │ │均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法務部調查局105 │
│ │ │成分殘留。 │ 年12月26日鑑定書│
│ │ │ │ 編號:B-46(偵卷│
│ │ │ │ 第186-1 頁) │
├─┼─────┼──────────┼─────────┤
│3 │研磨機1台 │經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1.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3,4-亞甲基雙氣甲基安│ 編號B-47(偵卷第│
│ │ │非他命成分殘留;檢驗│ 7 、22頁) │
│ │ │均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法務部調查局105 │
│ │ │成分殘留。 │ 年12月26日鑑定書│
│ │ │ │ 編號:B-47(偵卷│
│ │ │ │ 第186-1 頁) │
├─┼─────┼──────────┼─────────┤
│4 │研磨機1台 │經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1.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3,4-亞甲基雙氣甲基安│ 編號B-48(偵卷第│
│ │ │非他命成分殘留。 │ 7 、22頁) │
│ │ │ │2.法務部調查局105 │
│ │ │ │ 年12月26日鑑定書│
│ │ │ │ 編號:B-48(偵卷│
│ │ │ │ 第186-1 頁) │
├─┼─────┼──────────┼─────────┤
│5 │研磨缽1個 │經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1.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3,4-亞甲基雙氣甲基安│ 編號B-50(偵卷第│
│ │ │非他命成分殘留;檢驗│ 7 、22頁) │
│ │ │均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法務部調查局105 │
│ │ │成分殘留。 │ 年12月26日鑑定書│
│ │ │ │ 編號:B-50(偵卷│
│ │ │ │ 第186-1 頁) │
├─┼─────┼──────────┼─────────┤
│6 │不銹鋼鍋3 │經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1.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個 │3,4-亞甲基雙氣甲基安│ 編號B-51(偵卷第│
│ │ │非他命成分殘留;檢驗│ 7 、22頁) │
│ │ │均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法務部調查局105 │
│ │ │成分殘留;經檢驗均有│ 年12月26日鑑定書│
│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編號:B-51(偵卷│
│ │ │卡西酮成分殘留。 │ 第186-1 頁) │
├─┼─────┼──────────┼─────────┤
│7 │漏斗1個 │經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1.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3,4-亞甲基雙氣甲基安│ 編號B-53(偵卷第│
│ │ │非他命成分殘留;檢驗│ 6 、22頁) │
│ │ │均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法務部調查局105 │
│ │ │成分殘留;經檢驗均有│ 年12月26日鑑定書│
│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編號:B-53(偵卷│
│ │ │卡西酮成分殘留。 │ 第186-1 頁) │
└─┴─────┴──────────┴─────────┘
附表三 扣案供製造毒品所用之器具
┌─┬───────┬─────────┬────────┐
│編│扣案物品及數量│說明 │備註 │
│號│ │ │ │
├─┼───────┼─────────┼────────┤
│1 │不明粉末2 包 │製造含有第二級毒品│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編號:B9、B4(偵│
│ │ │藥錠所用之物 │卷第5、18頁 ) │
├─┼───────┼─────────┼────────┤
│2 │不明藥錠2 包 │製造含有第二級毒品│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編號:B19、B17(│
│ │ │藥錠前,測試之用 │偵卷第5、18頁) │
├─┼───────┼─────────┼────────┤
│3 │色素粉4 罐 │製造含有第二級毒品│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編號:B21 │
│ │ │藥錠所用之物 │(偵卷第20頁) │
├─┼───────┼─────────┼────────┤
│4 │色素粉2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22 、B23 │
│ │ │ │(偵卷第20頁) │
├─┼───────┼─────────┼────────┤
│5 │滑石粉3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24-1~24-3│
│ │ │ │ (偵卷第9 頁) │
├─┼───────┼─────────┼────────┤
│6 │K30 粉末2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25-1~25-2│
│ │ │ │(偵卷第9 、20頁│
│ │ │ │) │
├─┼───────┼─────────┼────────┤
│7 │K30 粉末1 罐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26 │
│ │ │ │(偵卷第20頁) │
├─┼───────┼─────────┼────────┤
│8 │K90 粉末1 罐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27 │
│ │ │ │(偵卷第20頁) │
├─┼───────┼─────────┼────────┤
│9 │硬脂酸2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28-1~28-2│
│ │ │ │(偵卷第9 、20頁│
│ │ │ │) │
├─┼───────┼─────────┼────────┤
│10│硬脂酸鎂1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29 │
│ │ │ │(偵卷第9 、20頁│
│ │ │ │) │
├─┼───────┼─────────┼────────┤
│11│二氧化矽1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30 │
│ │ │ │(偵卷第9 、20頁│
│ │ │ │) │
├─┼───────┼─────────┼────────┤
│12│不明粉末5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31-1~31-5│
│ │ │ │(偵卷第20頁) │
├─┼───────┼─────────┼────────┤
│13│中筋麵粉1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32 │
│ │ │ │(偵卷第20頁) │
├─┼───────┼─────────┼────────┤
│14│地瓜粉2 包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33-1~33-2│
│ │ │ │(偵卷第20頁) │
├─┼───────┼─────────┼────────┤
│15│筆記資料1 份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35 │
│ │ │ │(偵卷第21 頁) │
├─┼───────┼─────────┼────────┤
│16│4 號、8 號及10│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號夾鏈袋各1 包│ │編號:B38 、B39 │
│ │ │ │、B40 │
│ │ │ │(偵卷第9 、21頁│
│ │ │ │) │
├─┼───────┼─────────┼────────┤
│17│電子磅秤3 台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43 、B44 │
│ │ │ │、B45 (偵卷第6 │
│ │ │ │、21頁) │
├─┼───────┼─────────┼────────┤
│18│研磨砵1 個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49 │
│ │ │ │(偵卷第22 頁) │
├─┼───────┼─────────┼────────┤
│19│打錠頭4 組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52 (偵卷│
│ │ │ │第8 、22頁) │
├─┼───────┼─────────┼────────┤
│20│木鏟1 支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54 │
│ │ │ │(偵卷第22 頁) │
├─┼───────┼─────────┼────────┤
│21│塑膠杓2 個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55 (偵卷│
│ │ │ │第6 、22頁) │
├─┼───────┼─────────┼────────┤
│22│隔音棉3 捲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59-1~59-3│
│ │ │ │(偵卷第23頁) │
├─┼───────┼─────────┼────────┤
│23│打錠機1 台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 │編號:B60 │
│ │ │ │(偵卷第6 、23頁│
│ │ │ │) │
└─┴───────┴─────────┴────────┘
附表四 其餘扣案物
┌─┬───────────┬─────────┐
│編│扣案物品及數量 │ 備註 │
│號│ │ │
├─┼───────────┼─────────┤
│1 │IPHONE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 號 │號A1 │
│ │IMEI:000000000000000 │(偵卷第10、27頁)│
│ │ 號 │ │
├─┼───────────┼─────────┤
│2 │NOKIA 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 號 │號A3 │
│ │IMEI:000000000000000 │(偵卷第10、21頁) │
│ │ 號 │ │
├─┼───────────┼─────────┤
│3 │中華電信光纖網路帳單2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張 │號A6 │
│ │ │(偵卷第10、21頁)│
├─┼───────────┼─────────┤
│4 │公用電話卡1 張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 │號A7 │
│ │ │(偵卷第10、21頁)│
├─┼───────────┼─────────┤
│5 │現金20萬6,000 元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 │號C2 │
│ │ │(偵卷第10、21頁)│
├─┼───────────┼─────────┤
│6 │ASUS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 號 │號C3 │
│ │IMEI:000000000000000 │(偵卷第10、21頁)│
│ │號、00000000000000 000│ │
│ │號 │ │
├─┼───────────┼─────────┤
│7 │ASUS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號 │號C4 │
│ │IMEI:000000000000000 │(偵卷第10、21頁)│
│ │號、00000000000000000 │ │
│ │號 │ │
├─┼───────────┼─────────┤
│8 │SAMSUNG 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 號 │號C5 │
│ │IMEI:0000000000000000│(偵卷第10、21頁)│
│ │6 號、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 號 │ │
├─┼───────────┼─────────┤
│9 │OPPO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IMEI:000000000000000 │號C6 │
│ │號、00000000000000000 │(偵卷第10、21頁)│
│ │號 │ │
├─┼───────────┼─────────┤
│10│NOKIA 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 號 │號C7 │
│ │IMEI:000000000000000 │(偵卷第10、21頁)│
│ │號 │ │
├─┼───────────┼─────────┤
│11│NOKIA 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 號 │號C8 │
│ │IMEI:000000000000000 │(偵卷第10、21頁)│
│ │號 │ │
├─┼───────────┼─────────┤
│12│NOKIA 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 號 │號C9 │
│ │IMEI:000000000000000 │(偵卷第10、21頁)│
│ │號 │ │
├─┼───────────┼─────────┤
│13│NOKIA 手機1 支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門號:0000-000000 號 │號C10 │
│ │IMEI:00000000000000號│(偵卷第10、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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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廠鑰匙1 串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 │號A4(偵卷第27頁)│
├─┼───────────┼─────────┤
│15│筆記資料1 份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編│
│ │ │號A5 │
│ │ │(偵卷第72-73 頁、│
│ │ │第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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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扣案供持有毒品咖啡包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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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品及數量│說明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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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測試咖啡包空包│供被告預備犯持│扣押物品目錄清│
│ │裝1 袋 │有毒品咖啡包犯│單編號B36 (偵│
│ │ │行所用之物 │卷第8 、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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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合一咖啡粉5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
│ │包 │ │單編號B41-1~41│
│ │ │ │-5(偵卷第8 、│
│ │ │ │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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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合一咖啡粉3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
│ │包 │ │單編號B42-1~42│
│ │ │ │-3(偵卷第9 、│
│ │ │ │21頁) │
├─┼───────┼───────┼───────┤
│4 │咖啡因1 箱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
│ │ │ │單編號B56 │
│ │ │ │(偵卷第9 、23│
│ │ │ │頁) │
├─┼───────┼───────┼───────┤
│5 │咖啡包包裝紙7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
│ │箱 │ │單編號B57-1~57│
│ │ │ │-7(偵卷第8 、│
│ │ │ │23頁) │
├─┼───────┼───────┼───────┤
│6 │奶茶包包裝紙2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清│
│ │箱 │ │單編號B58-1~58│
│ │ │ │-2(偵卷第23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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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包裝機1 台及包│供被告犯持有毒│扣押物品目錄清│
│ │裝機轉盤1 個 │品咖啡包犯行所│單編號B61 、A2│
│ │ │用之物 │(偵卷第6 、23│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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