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訴緝,1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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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林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林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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