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附民,133,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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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蘇貴珠
被 告 何欣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9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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