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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劉達生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陳俊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7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湘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1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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