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葉家利
被 告 石嘉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自字第19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 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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