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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附民原告 吳德玟
附民被告 楊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469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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