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附民,256,2018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莊聰明
被 告 施月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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