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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陳婌媛
曾鳳英
辜俊智
林紋萱
被 告 簡百淞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醫訴字第2 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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