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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林碧雲
被 告 廖柏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9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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