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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圖仁
被 告 姜伯謙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67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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