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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吳宗潤
被 告 藍偉青
呂金成
黃開龍
朱俊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0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藍偉青、呂金成、黃開龍、朱俊叡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偉青、呂金成、黃開龍、朱俊叡涉嫌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原告關於該等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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