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附民,339,2018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陳志昇
被 告 林金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3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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