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附民,353,2019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謝仁輔
被 告 許凱弼

陳勝峯
邊瑋靖
王遵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8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許凱弼、陳勝峯、邊瑋靖、王遵堯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50萬元。

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詳如本院106年度易字682號刑事案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4 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謝仁輔指述被告許凱弼涉犯詐欺得利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82 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判決該部分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