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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王文慧
被 告 藍偉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0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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