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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劉吳翠英
被 告 洪虹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9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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