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莊明聰
被 告 曹俊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