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交易,4,2018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盧囿澂告訴被告黃小芳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盧囿澂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之107 年2 月7 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