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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四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64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王龍章告訴被告宋四維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業據告訴人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4頁),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81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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