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施孝儒
被 告 廖得翁
魏文地
上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