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交附民,22,2018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張惟捷
被 告 曾永宏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易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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