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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劉淑玲
被 告 王思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思博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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