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張意淳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劉信邑(原名劉柏邑)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雯硯
劉俊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107 年7 月25日刑事聲請暨縮減訴之聲明狀),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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