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劉培立
被 告 陳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