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陳慶華
朱庭慧
被 告 吳木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0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