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交附民,80,2018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朱翊華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藍天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慶
被 告 宮綦霖


上列被告宮綦霖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朱翊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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