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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3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6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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