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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伊雯
鄭仍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伊雯、鄭仍我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587 號、第6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經警方查獲之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伊雯、鄭仍我前因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06 年6 月23日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587、6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而警方於前開案件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編號1 、2 、4 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檢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 至5 「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均屬第二級毒品,且皆係違禁物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物,固另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然依其現存狀態,無法與所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完全析離,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依現行鑑驗方式,亦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均應一併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除聲請意旨所載「刑法第40條但書」應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外,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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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鑑 定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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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士林地檢署106 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度毒保字第20號扣│局105 年12月27日刑鑑│
│ │甲西泮成分之褐白色粉末│押物品清單(見10│字第1058007156號鑑定│
│ │10包(驗前總淨重23.58 │5 年度偵字第1540│書(見105 年度偵字第│
│ │公克、驗餘總淨重22.32 │7 號第184 頁) │15407 號卷第180 至18│
│ │公克) │ │2 頁) │
├──┼───────────┼────────┼──────────┤
│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士林地檢署106 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
│ │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度毒保字第108 號│年北市鑑毒字第626 號│
│ │4 包(驗前總淨重4.29公│扣押物品清單(見│鑑定書(見105 年度偵│
│ │克、驗餘總淨重4.26公克│105 年度偵字第15│字第15407 號卷第206 │
│ │) │407 號第229 頁)│頁) │
├──┼───────────┼────────┼──────────┤
│ 3 │含有第二級毒品3, 4- 亞│士林地檢署106 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
│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度毒保字第108 號│年北市鑑毒字第626 號│
│ │MDMA) 成分之咖啡色混合│扣押物品清單(見│鑑定書(見105 年度偵│
│ │物(內含白色、咖啡色粉│105 年度偵字第15│字第15407 號卷第206 │
│ │末及黃色晶體)5 包(驗│407 號第229 頁)│頁) │
│ │前總淨重2.10公克、驗餘│ │ │
│ │總淨重2.04公克) │ │ │
├──┼───────────┼────────┼──────────┤
│ 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士林地檢署106 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
│ │他命成分之咖啡色粉末1 │度毒保字第108 號│年北市鑑毒字第626 號│
│ │包(驗前淨重2.08公克、│扣押物品清單(見│鑑定書(見105 年度偵│
│ │驗餘淨重2.02公克) │105 年度偵字第15│字第15407 號卷第206 │
│ │ │407 號第229 頁)│頁) │
├──┼───────────┼────────┼──────────┤
│ 5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3,4-│士林地檢署106 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度保管字第59號扣│局105 年12月27日刑鑑│
│ │ ( MDM A) 、微量第三級│押物品清單(見10│字第1058007156號鑑定│
│ │毒品氟硝西泮之褐白色粉│5 年度偵字第1540│書(見105 年度偵字第│
│ │末5 包(驗前總淨重82.9│7 號第188 頁) │15407 號卷第180 至18│
│ │2 公克、驗餘總淨重81.0│ │2 頁) │
│ │7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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