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單禁沒,139,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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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軍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41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軍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3 月24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4109號因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2 把,經送鑑驗結果,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3 月24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4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2 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11月23日桃警保字第1060076964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相片、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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