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單禁沒,161,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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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22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17時30分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嗣於107 年9 月17日17時30分許為其前妻趙瑛發現倒臥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內死亡,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237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殘渣袋1 袋及注射針筒1 支,檢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

三、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9 月7 日17時30分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嗣於107 年9 月17日17時30分許為其前妻趙瑛發現倒臥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內死亡,並扣得殘渣袋1 袋及注射針筒1 支,嗣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7 年9 月7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237號卷,下稱毒偵卷,第4 至8 頁)、現場照片(見毒偵卷第11至14頁)、社子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見毒偵卷第25頁正反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毒偵卷第35頁)及前開不起訴處分(見偵卷第38頁)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扣案殘渣袋1 袋及注射針筒1 支經以乙醇沖洗,均檢出海洛因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9 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5頁),可見海洛因皆已附著其上,難以析離,揆諸前揭規定,自屬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

是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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