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單禁沒,26,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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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他字第40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4097號案件,因查無具體被告而報結歸檔存查。

惟警方查獲扣案之「手槍1 枝」,經送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 6年9 月8 日刑鑑字第106008119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此觀之同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5條自明。

三、經查,扣案之手槍1 支,經警方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8 日刑鑑字第106008119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而彈匣1 個係屬該改造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屬於該手槍之一部分,依上揭規定,均屬違禁物,雖依聲請人所述及106 年度他字第4097號卷內資料顯示,查無涉嫌人,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手槍1支(含彈匣1 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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