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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紹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267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紹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267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1 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2月13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267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 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11月7 日新北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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