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單禁沒,5,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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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75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貳張(編號均為:QY075949AP)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5 月12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 段北山大橋,發現被告游永昌騎乘被害人余素梅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當場在被告之皮包內查扣偽造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2 張,經查,扣案之偽造紙鈔2 張,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偽造紙鈔面額1000元2 張,依照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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