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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編號1 至4 另包含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志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338 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釋放,並經聲請人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查獲上開案件時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吸食器等,經送鑑驗後先後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准許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按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文,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
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固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而不及於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具。
惟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羅志強前因於104 年8 月13日上午6 時許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338 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6 年6 月8日釋放,並經聲請人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另於⒈104 年12月17日下午2 、3 時許、⒉105 年2 月22日凌晨3 時許、⒊105 年6 月3 日中午某時許、⒋105 年8 月10日凌晨3 、4 時許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該等案件係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之犯行,無重複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而予以簽結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聲請人105 年11月7 日簽呈(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1408號卷第98至100 頁)、105 年11月21日簽呈(見士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卷第59至6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上開案件偵辦中,員警於附表一各編號「查獲時間」欄所示時間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如附表各編號「扣案物品」欄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等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驗報告附卷可稽。
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附表一編號5 所示玻璃球吸食器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從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
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物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盛裝本案系爭毒品之外包裝袋,依現行鑑驗方式,亦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駁回部分聲請意旨另聲請就附表二所示各物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惟查,該等物品業經聲請人於106 年10月20日命令銷毀完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查(見士檢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卷第54頁)。
該等物品既經銷毀而已滅失,即無予以宣告沒收之必要,此部分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啓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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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施用行為時│查獲時間 │檢出成分│鑑驗報告 │保管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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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色結晶14袋(│104 年8 月│104 年8 月│第二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驗前淨重13.516│13日上午6 │13日上午8 │品甲基安│醫務中心104 年12月1 │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06│
│ │0 公克、驗餘淨│時許 │時55分許 │非他命 │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0│326 號(見士檢104 毒│
│ │重13.4679 公克│ │ │ │號毒品鑑定書(見士檢│偵1831號卷第150 頁)│
│ │) │ │ │ │104 毒偵1831號卷第15│ │
│ │ │ │ │ │1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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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白色結晶1 袋(│104 年12月│104 年12月│第二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驗前淨重0.0820│17日下午2 │19日下午6 │品甲基安│醫務中心105 年3 月21│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03│
│ │公克、驗餘淨重│、3時許 │時40分許 │非他命 │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 │399 號(見士檢105 毒│
│ │0.0817 公克) │ │ │ │號毒品鑑定書(見士檢│偵緝201 號卷第63頁)│
│ │ │ │ │ │105 毒偵585 號卷第38│ │
│ │ │ │ │ │頁) │ │
├──┼───────┼─────┼─────┼────┼──────────┼──────────┤
│ 3 │白色粉末1 袋(│105 年2 月│105 年2 月│第一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驗前淨重0.1030│22日凌晨3 │23日下午5 │品海洛因│醫務中心105 年3 月31│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04│
│ │公克、驗餘淨重│時許 │時50分許 │ │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 │689 號(見士檢105 毒│
│ │0.1025公克) │ │ │ │號毒品鑑定書(見士檢│偵緝202 號卷第81頁)│
│ │ │ │ │ │105 毒偵821 號卷第35│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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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白色透明晶體1 │105 年6 月│105 年6 月│第二級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包(驗前淨重 │3 日中午某│3 日下午3 │品甲基安│年北市鑑毒字第285 號│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03│
│ │1.74公克、驗餘│時許 │時20分許 │非他命 │鑑定書(見士檢105 毒│277 號(見士檢105 毒│
│ │淨重1.73公克)│ │ │ │偵1408號卷第80頁) │偵1408號卷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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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安非他命吸食器│105 年8 月│105 年8 月│第二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1組 │10日凌晨3 │10日凌晨5 │品甲基安│醫務中心105 年9 月19│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 │
│ │ │、4時許 │時10分許 │非他命 │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 │6338號(見士檢105 毒│
│ │ │ │ │ │號毒品鑑定書(見北檢│偵2889第63頁) │
│ │ │ │ │ │105 毒偵3255號卷第74│ │
│ │ │ │ │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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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施用行為時│查獲時間 │保管字號 │
├──┼───────┼─────┼─────┼──────────┤
│ 1 │毒品器具(安非│104 年8 月│104 年8 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他命吸食器)2 │13日上午6 │13日上午8 │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04│
│ │組 │時許 │時55分許 │449 號(見士檢104毒 │
│ │ │ │ │偵1831號卷第126 頁)│
├──┼───────┤ │ ├──────────┤
│ 2 │玻璃球吸食器1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個 │ │ │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04│
│ │ │ │ │449 號(見士檢104毒 │
│ │ │ │ │偵1831號卷第1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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