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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士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47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3 、5 、6 、8 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士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4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手槍2 支及子彈27顆,經送鑑結果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5 年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鑑定書(下稱刑事局鑑定書)可參,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而持有非制式槍砲、子彈者,同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刑責,足徵該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均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彈藥,依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指同條第1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而言。
故就其立法意旨言,若「子彈」未具殺傷力或破壞性者,即不屬該條例所列管之子彈甚明,從而該不具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子彈」,即難認係違禁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湯士漢(已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4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前揭案件中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槍支及子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4731號卷〈下稱偵字卷〉第74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82頁、第84頁至第87頁、第273 頁至第274 頁;
本院107 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卷第3 頁至第20頁)、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0 號、第791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225 頁、第234 頁)等資料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物,均係改造手槍(均含彈匣1 個),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均具殺傷力,有刑事局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5 頁至第242 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物,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參酌上開規定,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非制式手槍(均含彈匣1 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子彈1 顆經試射,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子彈共4 顆,經採樣1 顆試射,如附表編號6 、7 所示子彈共5 顆,經採樣2 顆試射,如附表編號8 、9 所示子彈共15顆,經採樣6 顆試射,如附表編號10所示子彈1 顆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有刑事局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5頁至第242 頁),堪認附表編號3 、6 、8 所示之子彈共15顆,均為具殺傷力之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彈藥,自係違禁物無訛。
至如附表編號2、4 、7 、9 、10所示之子彈11顆,業經試射擊發,所餘彈殼及彈頭不再具有子彈功能,揆之前揭說明,自非屬違禁物。
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子彈,經鑑定試射後,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亦有刑事局鑑定書可考(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5 頁至第242 頁),顯非前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亦非屬違禁物。
綜上,試射剩餘如附表編號3 、6 、8 所示具殺傷力之子彈共15顆,屬違禁物,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如附表編號2 、4 、7 、9 、10、11所示之物,非屬違禁物,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末者,聲請意旨雖誤引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惟因如附表編號1 、3 、5 、6 、8 所示之扣案物,本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9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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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附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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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制式手槍1 支(│1 枝│擊發功能│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含彈匣1 個,槍枝│ │正常 │ 0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管制編號00000000│ │具殺傷力│ 見偵字卷第225 頁) │
│ │43號)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現場編號1 」之物(見偵字卷│
│ │ │ │ │ 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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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經試射之子彈1 顆│1顆 │經試射、│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直徑9.0mm 金屬│ │可擊發 │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彈頭非制式子彈)│ │具殺傷力│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現場編號1-1 」之物(見偵字│
│ │ │ │ │ 卷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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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未經試射之子彈3 │3顆 │具殺傷力│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顆(直徑8.9 ±0.│ │ │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5mm 金屬彈頭非制│ │ │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式子彈)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現場編號1-2 」之物(見偵字│
│ │ │ │ │ 卷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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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經試射之子彈1 顆│1顆 │經試射,│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直徑8.9 ±0.5m│ │可擊發 │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m 金屬彈頭非制式│ │具殺傷力│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子彈)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現場編號1-2 」之物(見偵字│
│ │ │ │ │ 卷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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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非制式手槍1 支(│1枝 │擊發功能│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含彈匣1 個,槍枝│ │正常 │ 0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所載(│
│ │管制編號00000000│ │具殺傷力│ 見偵字卷第225頁) │
│ │44號)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現場編號2 」之物(見偵字卷│
│ │ │ │ │ 第77頁);又該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雖記載現場編號2 之改造90手槍│
│ │ │ │ │ 1 支不含彈匣,然同份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品名欄第6 項另記載「彈│
│ │ │ │ │ 匣1 個,現場編號3 」,對照鑑│
│ │ │ │ │ 定書所附槍支照片(影像12至16│
│ │ │ │ │ ),足以推認前開扣案之改造90│
│ │ │ │ │ 手槍即左列之非制式手槍1 支,│
│ │ │ │ │ 亦應含有彈匣,並以「非制式手│
│ │ │ │ │ 槍含彈匣1 個」入士林地檢署贓│
│ │ │ │ │ 物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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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未經試射之子彈3 │3顆 │具殺傷力│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顆(直徑8.9 ±0.│ │ │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5mm 金屬彈頭非制│ │ │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式子彈)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現場編號3-1 」之物(見偵字│
│ │ │ │ │ 卷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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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經試射之子彈2 顆│2顆 │經試射,│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直徑8.9 ±0.5m│ │可擊發 │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m 金屬彈頭非制式│ │具殺傷力│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子彈)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現場編號3-1 」之物(見偵字│
│ │ │ │ │ 卷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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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未經試射之子彈9 │9顆 │具殺傷力│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顆(直徑8.9 ±0.│ │ │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5mm 金屬彈頭非制│ │ │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式子彈)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之「改造子彈16顆」(見偵字卷│
│ │ │ │ │ 第82頁、第87頁);該改造子彈│
│ │ │ │ │ 16顆對照鑑定書所列編號,足資│
│ │ │ │ │ 特定為「現場編號A1」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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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經試射之子彈6 顆│6顆 │經試射,│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直徑8.9 ±0.5m│ │可擊發 │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m 金屬彈頭非制式│ │具殺傷力│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子彈)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之「改造子彈16顆」(見偵字卷│
│ │ │ │ │ 第82頁、第87頁);該改造子彈│
│ │ │ │ │ 16顆對照鑑定書所列編號,足資│
│ │ │ │ │ 特定為「現場編號A1」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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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經試射之子彈1 顆│1顆 │經試射,│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直徑8.9mm 金屬│ │可擊發 │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彈頭非制式子彈)│ │具殺傷力│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之「改造子彈16顆」(見偵字卷│
│ │ │ │ │ 第82頁、第87頁);該改造子彈│
│ │ │ │ │ 16顆對照鑑定書所列編號,足資│
│ │ │ │ │ 特定為「現場編號A1」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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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經試射之子彈1 顆│1顆 │經試射,│⒈士林地檢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79│
│ │(直徑9.0mm 金屬│ │無法擊發│ 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載(│
│ │彈頭非制式子彈)│ │不具殺傷│ 見偵字卷第234 頁) │
│ │ │ │力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
│ │ │ │ │ 2 月4 日刑鑑字第1050000155號│
│ │ │ │ │ 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 頁至第11│
│ │ │ │ │ 頁、第226 頁至第233 頁、第23│
│ │ │ │ │ 5 頁至第242 頁) │
│ │ │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
│ │ │ │ │ 年12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
│ │ │ │ │ 「現場編號2-1 」之物(見偵字│
│ │ │ │ │ 卷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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