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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澄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88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富饒之城Citadels」商標名稱桌遊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澄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8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仿冒「富饒之城Citadels」商標桌遊1 個,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定。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澄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2月5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887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又扣案之仿冒「富饒之城Citadels」商標名稱桌遊1 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155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蔡秉錡出具之鑑識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27頁至第31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扣案之仿冒「富饒之城Citadels」商標桌遊1 個,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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