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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子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31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有禁藥JWH-018 、JWH-250 成分之煙草壹拾參包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子頡(下稱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具有JWH-018 、JWH-250 (有類似大麻迷幻作用)成分之煙草,因情節輕微,已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煙草共13包,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規定之藥品、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26日,經財政部關稅總局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人員執行郵件檢查時,查扣其輸入內含有上開成分之煙草13包,其輸入禁藥部分,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311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核閱偵查卷宗無訛。
三、按JWH-018 、JWH-250 具有類似大麻迷幻作用,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規定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被告非法輸入之煙草共13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其中標示K2 Blue (5 包)、K2 Summit (1 包)、Pulse (1 包)之煙草均含有JWH-018 成分,標示Fin spike99 (6包)」之煙草則含有JWH-018 、JWH-250 成分,且客觀上與煙草均無法析離,有鑑定書可憑,自應依新修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同煙草暨其內含之JWH-018 、JWH-250 ,宣告沒收之。
聲請意旨,既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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