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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純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444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毛巾貳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純禎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4444 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然搜索扣押之毛巾2 條,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故屬專科沒收之物,援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定。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純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4444 號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毛巾2 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193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4444 號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16頁、第18頁、第24頁至35頁、第20頁、第36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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