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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423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iPhone」商標圖樣之手機外殼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莊明翰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所查扣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iPhone」商標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之手機背蓋保護殼1 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查,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20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42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iPhone」商標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之手機背蓋保護殼1 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000000號),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均坦承不諱,並有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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