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交易,597,2018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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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周嬿容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周嬿容之記載,因被告陳明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與告訴人林志諴達成和解,即當庭聲請解除周嬿容律師之委任,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周嬿容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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