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交易,612,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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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進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886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士交簡字第618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並更正如下:

(一)前科部份更正為:乙○○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如下:⒈經本院以92年度士交簡字第1790號判決處銀元1 萬元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1 月29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

⒉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基交簡字第239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於93年9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簡字第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4年12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⒋經本院以96年度湖交簡字第15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12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北交簡字第61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確定,於98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⒍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31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9年6 月5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⒎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1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⒏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上開7 、8 案接續執行,於104 年6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4 年7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⒐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8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9 萬元,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上開9 、10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11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9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7 年1 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107 年6 月1 日9 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飲用啤酒後」更正為「107 年6 月1 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工地飲用啤酒後」。

(三)被告乙○○於本院107 年9 月26日準備程序及審判時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又被告有如上述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因犯酒後駕駛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最近一次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9 萬元確定在案,仍不知悛悔,猶持僥倖心理,本次飲用啤酒後,未待酒精退去,貪圖本身行動之便利,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市區道路上,未顧及恐生危害己身及他人之可能,犯行實難輕恕,惟念及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及本件酒駕之犯行幸未肇事或造成他人實質損害,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現以做工為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內容,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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