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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興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9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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