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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啓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2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57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啓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57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告訴人羅永欽於107 年3 月1 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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