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交簡附民,6,2018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黃麗清
4樓
被 告 簡永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