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威廷
鍾德賜
韓秀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華律師
被 告 鍾文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