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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立杰
楊顗霖
林詩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被 告 竇宇寧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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