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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朱汶
訴訟代理人 陳香蘭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自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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