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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李珮慈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被 告 游健生
被 告 九揚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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