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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被 告 吳正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侵訴字第7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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